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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玲与青海太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青海太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00-1号申请人王玲,女,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号南院**栋***室。被执行人青海太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城东区八一西路。申请人王玲与被执行人青海太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宁东劳仲裁字(2015)第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太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王玲工资40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王玲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太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太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宁东劳仲裁字(2015)第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