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437号原告:闫某某,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梅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威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