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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高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高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177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高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任广智,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培、郭林林,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高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河南高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市睢阳区高���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法院催缴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