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盛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徐卫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徐卫国,袁淑兰,福建省宏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徐骏异,邵琳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795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玉芳。被告福建省盛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政府办公楼一楼。被告徐卫国。被告袁淑兰。被告福建省宏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且止23号。被告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东升村兰脚盛工业区。被告徐骏异。被告邵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盛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徐卫国、袁淑兰、福建省宏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徐骏异、邵琳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4元,减半收取3162元,财产保全费219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建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