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与余锦峰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41号被执行人余锦峰,男,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6430,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余锦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余锦峰应缴纳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余锦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余锦峰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余锦峰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变动情况,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余锦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锦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