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钟霞云诉胡金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霞云,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层。委托代理人李恒康,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屏,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季敏晖,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霞云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胡金屏与钟霞云系楼上楼下关系,均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公有房屋承租人,胡金屏租赁部位为:二层前间、二层阁楼、二层后间,公用底层灶间、底层小卫生间、晒台;钟霞云租赁部位为:底层南间、天井、底层阁楼,公用底层灶间、底层小卫生间、晒台。多年之前,钟霞云在其房屋天井内搭建了一间房屋,后作卫生淋浴之用。该搭建房房顶略低于外围墙,与二层前间南窗口距离较近。另钟霞云在33号一楼楼道、楼梯、厨房、内天井及公用卫生间等部位放置了较多杂物。胡金屏于2015年2月置换房屋入住,随后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近来钟霞云因胡金屏装修房屋期间在二层房屋内搭建厨房、卫生设施、扩建阁楼等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引发双方矛盾。胡金屏遂诉至法院,要求钟霞云拆除XX路XX弄XX号XX楼天井内搭建的房屋;并将放置在33号1-2楼楼道及楼梯、厨房、内天井、卫生间内的杂物予以清除。审理中,钟霞云对厨房内放置的杂物作了部分清理,但尚有较多杂物堆放在公共部位。原审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居住安全造成妨碍。现钟霞云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底层天井搭建房屋,且该搭建物顶部距胡金屏二层窗户甚近,客观上给楼上胡金屏的居住安全带来一定影响,侵犯了胡金屏的合法权益,故胡金屏要求钟霞云拆除底层天井搭建房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钟霞云不同意拆除,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公用走道应保持整洁、畅通,公用部位也应正当合理使用,现钟霞云在公用走道、公用部位放置大量杂物,一方面影响环境卫生,另一方面对相邻方的正常通行、正常使用公用部位也造成了影响,故胡金屏要求钟霞云清除杂物的诉请,法院也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钟霞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搭建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楼其租赁使用的天井内的房屋;二、钟霞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放置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楼至二楼通道、楼梯、公用厨房、内天井及公用卫生间内的杂物予以清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钟霞云负担。判决后,钟霞云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天井搭建房屋并不是上诉人自己搭建,该房屋形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上诉人承租之前就已客观存在,是为了解决承租人的生活便利而建造的。当时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还未出台,根本不存在在自有天井搭建房屋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等法律规定。上诉人天井搭建的房屋房顶低于周围围墙,不影响被上诉人的相邻权。因此上诉人认为在没有侵害被上诉人相邻权利的情况下,不同意拆除底层天井内的搭建物。二、关于楼道内的杂物,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楼道内摆放的是基本设施,并没有影响相邻关系,也不同意清除。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胡金屏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至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上下邻居关系。上诉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底层天井搭建房屋,且该搭建物顶部距被上诉人二层窗户甚近,客观上给被上诉人的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同时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拆除底层天井搭建房和清除楼道杂物等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二审中,本院到实地进行了察看,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为此,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钟霞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