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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光明与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明,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行初19号原告孙光明,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5号。法定代表人胡心田,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区长。被告上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新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颜赣辉,上饶市人民政府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明诉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明以已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光明负担。审判长  董有生审判员  郑晓霞审判员  余细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