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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5284号原告周某甲,女,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