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洪伟、张斯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伟,张斯正,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伟,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张斯正,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211号怡兴大厦104室,组织机构代码66794523-X。法定代表人陶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斯正、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斯正、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斯正、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斯正、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入1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