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9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平与于玉成、许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平,于玉成,许素花,马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789号原告曹平,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菏泽市。委托代理人龚利,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福坤,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玉成,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告许素花,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告马俊海,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平与被告于玉成、许素花、马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玉成工资60000元、被告许素花工资60000元,原告以名下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曹平名下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二、冻结被告于玉成工资金额60000元;三、冻结被告许素花工资金额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