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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宁波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与陆雪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陆雪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1044号原告:宁波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26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昂,系原告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昂,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雪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食品冷冻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雪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食品冷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食品冷冻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周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