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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x太与林x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太,林x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黄x太,被执行人:林x库。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黄x太与被执行人林x库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15年10月29日,本院从林x库的银行账号中强制划扣玖仟圆(¥9000.00元)。经核实:林x库总赔偿为:赔偿款12749.36元;承担诉讼费2037.00元(黄x太已预交);执行申请费79元(黄x太已预交);实际执行申请费800元(黄x太已预交),共计15665.36元。林x库从2006年已分5次交纳10050.00元。现实欠5615.36元。现应付黄x太执行款5615.36元。应退还林x库款3384.64元。至此。林x库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05)德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宗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农文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