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金善玉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善玉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7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善玉,无职业。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4月27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善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变诉(2015)2号起诉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善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金善玉利用互联网QQ群,以“武汉银行卡”“我姓金”等网名发布收购银行卡信息,以人民币50元-200元不等价格收购银行卡,并让他人制作银行卡卡主假身份证,事后将银行卡及假身份证以人民币500元-600元价格销售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2015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金善玉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地铁站E2出口附近与他人进行银行卡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他人银行卡10张及假身份证10张等物品。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金善玉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金善玉定罪处罚。被告人金善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金善玉利用互联网QQ群,发布收购银行卡信息,以人民币150元-2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并让他人制作银行卡卡主假身份证,将银行卡及假身份证以人民币500元-600元价格销售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2015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金善玉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地铁站E2出口附近与他人进行银行卡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他人银行卡10张及假身份证10张等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物证照片,证明2015年4月27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地铁站E2出口附近招商银行门口,将正在交易银行卡的被告人金善玉当场抓获,并查获他人银行卡10张,假身份证10张,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银行卡、身份证予以扣押。2、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别证明,证明被告人金善玉上述被查获的10张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3、网络聊天视频截图、手机短信内容截图,证明被告人金善玉通过互联网与制作假身份证的人员进行联络、发送假身份证制作信息,以及与他人联系销售银行卡的短信内容。4、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4月中旬,我和男友王某在武昌阅马场起点人力市场找工作时,金善玉问我们要不要办卡,说如果用身份证到工、农、邮、建四家银行办理四张储蓄卡,然后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他,可以赚200元。我们便跟着金善玉到银行用我的身份证办了四张银行卡,他给了我200元。过了几天,金善玉跟王某联系说如果办一张招商银行的储蓄卡,可以赚200元。我与王某就约金善玉到循礼门的招商银行,用我和王某的身份证,分别办理了两张招商银行的储蓄卡,还办理了网银,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金善玉,他给我们400元。证人王某的证言与证人陈某的证言相印证。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5年4月下旬,我在QQ群上与金善玉谈好办一套卡150元,一套卡包括我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和U盾,并约定次日见面。第二天中午我们碰面后,金善玉要我在招商银行循礼门支行办理银行卡,并给我一张绑定银行卡U盾的电话卡。我在招商银行办好银行卡和U盾后,交给了金善玉,他付给我150元。6、证人吴某应的证言:2015年4月,我在QQ群上认识了金善玉,当时只知道他姓金,名字不详,他在QQ群上发布收购银行卡的信息,并有联系方式。我与他电话联系后,他让我用身份证到银行办理储蓄卡并绑定U盾,再提供我身份证的复印件,就可以赚200元。第二天,我依照约定将办好的招商银行卡及U盾,还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他付给我200元。7、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陈某、王某、黄某、吴某应辨认,被告人金善玉即是向他们购买银行储蓄卡的人。8、证人尹某的证言:2015年4月,我在互联网上看到有人发布卖银行卡的信息,想办一张银行卡,后与网名为“武汉银行卡”的男子联系上。4月15日,一个手机号为155××××0594的男子打我电话,说可以卖银行卡给我,谈好600元一张银行卡,卖方同时提供银行卡主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网银U盾。我向他购买一次后,他多次与我联系,我们谈好500元一张。4月27日11时许,我们约好在汉阳钟家村地铁站E2出口处交易,该男子带了10套银行卡过来,我们在招商银行门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9、被告人金善玉供述:2014年3月以来,我以“武汉银行卡”“我姓金”等网名在QQ群上发布消息收购银行卡并予以出售。以2400元的价格先后向10人购买了10套银行储蓄卡,每套银行卡内包括银行储蓄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U盾。如果有人要买银行卡,价格是500元一套。案发前几日,有人电话联系我说要购买一张招商银行卡,后以600元成交。因买卡的客户需要身份证原件,我就用卖卡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找人以每张50元的价格制作了10张假身份证。案发当天11时许,买卡人与我联系要购买10张银行卡,我们在汉阳钟家村地铁E2出口附近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善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善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善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善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善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先兵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