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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吉明与聂开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明,聂开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吉明。被执行人聂开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明与被执行人聂开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凉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申请人工资20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