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万文珍、卢凤如等与徐孝远、徐雄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文珍,卢凤如,徐友滔,徐民滔,徐孝远,徐雄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万文珍,女,汉族,住始兴县。申请执行人:卢凤如,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友滔,男,汉族,住址同上,系万文珍的儿子。申请执行人:徐民滔,男,汉族,住址同上,系万文珍的儿子。被执行人:徐孝远,男,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徐雄兴,男,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万文珍、卢凤如、徐友滔、徐民滔与被执行人徐孝远、徐雄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8日作出的(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徐雄兴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万文珍、卢凤如、徐友滔、徐民滔113688.2元并负担受理费1287元,被执行人徐孝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恢复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雄兴有粤F×××××号牌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采取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孝远、徐雄兴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