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721号原告:杨某。被告: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代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