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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721号原告:杨某。被告: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代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