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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士永与彭双杰、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永,彭双杰,宋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195号原告李士永,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晋州市胡士庄村,身份证号码132322195802160435。被告彭双杰。被告宋金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永诉被告彭双杰、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永于2016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