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士永与彭双杰、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永,彭双杰,宋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195号原告李士永,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晋州市胡士庄村,身份证号码132322195802160435。被告彭双杰。被告宋金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永诉被告彭双杰、宋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永于2016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