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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海付、张艳艳与被执行人张久春、牛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付,张艳艳,张久春,牛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恢18号申请人刘海付。申请人张艳艳。被执行人张久春。被执行人牛彩云。申请人刘海付、张艳艳与被执行人张久春、牛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徐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