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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900号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工业区12号北4院,组织机构代码76500711-6。法定代表人张秀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山曹妃甸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468902-4。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曹妃甸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力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紫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