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汝祥、王永平等与山东高密市通达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汝祥,王永平,焦鸿训,山东高密市通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584号原告马汝祥。原告王永平。原告焦鸿训。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明。被告山东高密市通达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单文。委托代理人颜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汝祥、王永平、焦鸿训与被告山东高密市通达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汝祥、王永平、焦鸿训撤回对被告山东高密市通达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玉乐审判员 张勤昱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