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致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致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00706号原告:上海致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D1-47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金沙大道****号杭州瑞纺联合轻纺城*楼配套服务用房***室。法定代表人:钟键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尔文,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璐,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致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宁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致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国金,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佳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日常环境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由被告于次月10日前支付保洁费用给原告。但合同签订后,因被告经营出现问题,一直拖欠保洁费用。直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保洁费用1234315.53元。原告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洁费用1234315.5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对欠付保洁费用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资金困难,暂无力支付。被告已向原告发函告知保洁费用将分期支付,原告收函后未提出明确异议,应视为认可,因此未到期的保洁费用原告无权主张。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日常环境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瑞纺贸易城提供日常保洁综合服务,服务期间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预算每月日常保洁合同总费用为1126000元,其中室内保洁费用为每平方米每月0.86元,室外保洁费用为每平方米每月0.13元,每月按实际保洁面积计价;原告按约提供保洁服务,经被告确认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原告应开具相应金额的财务发票,被告于原告提供保洁服务的次月10日之前支付保洁服务费。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保洁服务。服务期间,保洁服务费用总金额为2313729.37元,被告支付金额为1079413.84元,余款1234315.53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保洁费用,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复函,承诺2015年5月份支付前期拖欠保洁费用200000元,自2015年6月起正常支付每月保洁费用,若招商形势较好,则根据实际情况每月酌情酌量支付前期拖欠部分,每月支付2-5万元,直至拖欠部分完全支付完毕为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日常环境保洁服务合同、复函、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日常环境保洁服务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保洁服务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保洁服务费。被告尚欠原告保洁服务费1234315.53元的事实清楚,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该笔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支付保洁费用,原告另主张被告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复函中提到的还款方案仅为单方承诺,在原告未明确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视作双方对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故被告辩称部分保洁费用尚未到支付期限,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致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1234315.53元;二、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致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234315.53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09元,减半收取7954.50元,由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致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瑞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