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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318号原告黄某某,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被告付某某,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与被告庭外和解,并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