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318号原告黄某某,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被告付某某,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与被告庭外和解,并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