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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家新与冯腊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特28号申请人周家新,男,生于1967年2月1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冯腊秀(系死者徐超潜之母),女,生于1931年2月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鄢烈姣(系死者徐超潜之妻),女,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暨申请人冯腊秀、鄢烈姣委托代理人徐昂(系死者徐超潜之子),男,生于1988年8月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人。申请人徐志(系死者徐超潜之女),女,生于1992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家新与申请人冯腊秀、鄢烈姣、徐昂、徐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家新因与申请人冯腊秀、鄢烈姣、徐昂、徐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周家新同意于保险公司赔偿外另行赔偿冯腊秀、鄢烈姣、徐昂、徐志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保险公司应赔付的各项费用归冯腊秀、鄢烈姣、徐昂、徐志享有;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周家新与申请人冯腊秀、鄢烈姣、徐昂、徐志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