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建华与傅栋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华,傅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华,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傅栋梁,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傅栋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栋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傅栋梁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傅栋梁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罗建华尚未实现的债权10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