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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楚瑜与深圳市金百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楚瑜,深圳市金百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陈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楚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百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权。原审被告:陈玲。上诉人陈楚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百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陈玲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陈玲经常居住地在汕头市濠江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