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8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辛雪华与郑兆伟、李京元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雪华,郑兆伟,李京元,崔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818-1号原告辛雪华,居民。被告郑兆伟,居民。被告李京元,居民。被告崔海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雪华与被告郑兆伟、李京元、崔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雪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郑兆伟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辛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兆伟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户62×××74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