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527号原告:范某,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朱某,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泽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