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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527号原告:范某,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朱某,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泽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