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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恢一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一仁与吕春秋、唐山市雨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宋积乐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一仁,吕春秋,唐山市雨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宋积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恢一字第2144号申请执行人:高一仁。被执行人:吕春秋。被执行人:唐山市雨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静武。被执行人:宋积乐。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4年12月2日中止执行,2015年10月29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吕春秋、唐山市雨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申请人4773.90元,被执行人宋积乐给付申请人1063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吕春秋向本院账户汇款7532.90元,本院向申请人高一仁支付4773.90元,向吕春秋返还2709元,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吕春秋、唐山市雨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宋积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宋积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本院(2014)开执恢一字第21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