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向丽清与向金权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丽清,向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167号申请人向丽清,女,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向金权,男,汉族,现在包头监狱服刑。向丽清与向金权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向金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金权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向金权公积金1551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满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书记员 宋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