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窦某诉被告邵某甲、张某某、邵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邵某甲,张某某,邵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115号原告窦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邵某甲。被告张某某。被告邵某乙。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诉被告邵某甲、张某某、邵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窦某承担。审 判 员 田济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焕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