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任维庆与王福涛、李士民、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维庆,王福涛,李士民,于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维庆,男,住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涛,男,住东丰县。原审被告:李士民,男,住东丰县。原审被告:于建国,男,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任维庆与王福涛、李士民、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任维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维庆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0元,由上诉人任维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温桂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