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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任维庆与王福涛、李士民、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维庆,王福涛,李士民,于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维庆,男,住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涛,男,住东丰县。原审被告:李士民,男,住东丰县。原审被告:于建国,男,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任维庆与王福涛、李士民、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任维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维庆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0元,由上诉人任维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温桂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