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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文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文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827号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萍。委托代理人董华萍,女,汉族。被告肖文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文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0元,由原告���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