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柯妹珠与周学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妹珠,周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柯妹珠。被执行人周学珍。申请执行人柯妹珠与被执行人周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学珍己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柯妹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