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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柯妹珠与周学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妹珠,周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柯妹珠。被执行人周学珍。申请执行人柯妹珠与被执行人周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学珍己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柯妹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