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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运田与付连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田,付连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张运田,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付连力,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坊峡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连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连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连力银行存款206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世平审 判 员  于志明人民陪审员  赵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