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房三田与磁县永盛炉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三田,磁县永盛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89号原告:房三田,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磁县。委托代理人:闫冠英、侯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永盛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香花,该公司经理。住址:磁县岳城镇中里村东。委托代理人:司文艺、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三田与被告磁县永盛炉料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三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房三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房三田负担。审判员 王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