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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史东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刑初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东江,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1998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5月2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2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2015年8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东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东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史东江在吉林省公主岭市一名不知姓名的人(未到案)手中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然后史东江又驾驶车辆返回哈尔滨市呼兰区。当日19时许,史东江在呼兰区东方红小区找到卖淫人员李某某(女,时年22岁)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史东江、李某某在史东江的车辆内发生关系后,史东江因怀疑公安人员对其抓捕,便持尖刀威胁李某某,阻止李某某下车,并驾车载李某某逃离,直至次日上午7时许,李某某趁史东江在呼兰区双井镇一个汽车修理部修理车辆时逃离现场,并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赶到后将史东江当场抓获,并在其车辆内缴获冰毒48.51克,经检验鉴定:缴获的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东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使用威胁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东江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史东江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史东江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无异议,对非法拘禁罪有异议。被害人李某某是他领出来的,他有义务送李某某回去,他没有强制性不让李某某离开,他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史东江在吉林省公主岭市一名不知姓名的人(未到案)手中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然后史东江又驾驶车辆返回哈尔滨市呼兰区。当日19时许,史东江在呼兰区东方红小区找到卖淫人员李某某(女,时年22岁)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史东江、李某某在史东江的车辆内发生关系后,史东江因怀疑公安人员对其抓捕,便持尖刀威胁李某某,阻止李某某下车,并驾车载李某某逃离,直至次日上午7时许,李某某趁史东江在呼兰区双井镇一个汽车修理部修理车辆时逃离现场,并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赶到后将史东江当场抓获,并在其车辆内缴获毒品冰毒。经质证后确认,缴获的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8.51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7月22日,呼兰分局禁毒大队接到双井派出所移送史东江吸毒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史东江驾驶的银灰色捷达轿车上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经技术鉴定,该白色晶体为毒品冰毒,总重量为48.51克。2、证人原某某的证言:原某某在双井镇开熟食店和修理部。2015年7月22日7时多,一个男子开一辆银灰色捷达轿车拉着一个女子,来到她家修理部要给车粘胎,那个女子要吃东西就进了她家熟食店。一进熟食店就向后院边跑边喊“快关门,那个男的要杀我。”之后那个男子拿着一把刀冲进了熟食店,她问那个男子干什么,男子拿刀向她比划然后追去了后院,没追到回来后车胎没粘就开车跑了。警察来的时候她将那个男子的车牌号提供给了警察。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7时左右,“江子”(史东江)去他租住的位于呼兰区民主二道街的平房,当时他没在家,“江子”对他女朋友杨某某说车上有点东西(毒品冰毒),然后“江子”到车上取了一包冰毒,大约0.2克,扔在了桌子上。晚上8时左右他回家后,“江子”就走了,他和杨某某一起将冰毒吸食掉。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18日20时左右,在她租住的民主二道街的一个平房,“江子”来找王某某,王某某不在,她就打电话叫王某某回来。“江子”说车上有东西,就上车取了一包冰毒扔到桌子上,大约有0.3克。后来王某某回来,他俩聊了一会,“江子”就走了,她和王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21日19时30分左右,史东江开车到呼兰区四道街东方小区接她出台,拉她到呼兰区亚麻厂桥下的时候,她俩在车里发生关系。完事后,史东江看见旁边停了一台黑色比亚迪轿车,史东江说车上有“东西”,禁毒大队来抓人了,史东江要拿她当人质,没让她下车。史东江开车拉她加完油后往哈尔滨市方向行驶,她给“王姐”“二姐”打电话求助,车开到学院路的红绿灯路口时,她“王姐”和“姐夫”开车把史东江的车拦住,史东江把刀放在她脖子上并锁上车门,然后开车向哈尔滨市方向跑,她“王姐”和“姐夫”开车在后面追,但在市区转了几圈就被甩掉了。史东江就开车拉着她在哈市附近郊区转,第二天凌晨3时左右,史东江开车往巴彦方向走。在开车过程中,只要她一想跳车,史东江就加快车速。在巴彦市区转了一圈又往回开,快到呼兰区双井镇时车胎扎了,史东江到修理部去补胎,她趁机逃跑,史东江拿刀追她,她从后门跑出去藏了起来,然后到一家建材商店,求一位50多岁的阿姨报的警,她和警察回到修理部没找到史东江,在另一家修理部抓到的史东江。6、被告人史东江的供述:2015年7月21日中午12时左右,史东江在长春市公主岭买了大约49克毒品冰毒回来后,将车停在呼兰区四道街圣象地板附近,一个人在车内吸食毒品冰毒。晚上7时左右,他给“王姐”打电话要接个小姐出台,然后他开车到呼兰区东方小区楼下将一个女的接走。车开到呼兰区亚麻厂桥下,他和这个女的在车里发生的关系,完事后他看到一台黑色比亚迪轿车,他就对这个女的说禁毒大队来抓他了。他就开车拉着这个女的到加油站加了100块钱油,这个女的给“王姐”打电话说被他拉走了,他将车开到学院路附近的红绿灯时,“王姐”和其丈夫开车将他的车拦住,然后过来到正副驾驶的两边,他把车门落锁,拿刀比划让“王姐”的丈夫让开,对方就让开了。他开车拉着这个女的跑,“王姐”她们在后面追,到哈尔滨市区以后他转了几个弯就将“王姐”她们甩开了。2015年7月22日凌晨2、3时左右,他开车拉着那个女的到巴彦转了一圈往回走,快到呼兰区双井镇的时候发现车胎扎了,他就找了一个修理部粘胎。那个女的下车向修理部屋里跑,他拿着刀在后面追,到修理部屋子门口时出来一个女的问他干什么,他说找朋友,但没看着那个女的,他就回头走了,车胎也没粘。他又开车往双井镇里找了一家修理部,还没等粘胎就被警察抓了,抓他的时候警察当场搜出了他在长春买回来的冰毒。7、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2015年7月22日,破获史东江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该案涉案证人王姐及其丈夫现经大队多次工作,至今未查明该二人身源及具体姓名,该二人至今未找到。8、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扣押毒品冰毒、作案工具尖刀清单、照片。9、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送检的31201504290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48.51克。10、尿液检测报告: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1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1998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5月2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2、被告人史东江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史东江,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红利村。现场表现不详。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东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使用威胁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东江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史东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史东江辩称没有非法拘禁李某某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东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魏德彬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