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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陈敏,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企业代码:330481000003133。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湖德商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8314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883147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521执392号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