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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舞钢市联大物资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鑫宸商贸有限公司、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联大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市鑫宸商贸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84号原告舞钢市联大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鑫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联大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大物资公司)诉被告安阳市鑫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宸商贸公司)、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大物资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特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宸商贸公司、张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市联大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01元,由原告舞钢市联大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