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淑胜、刘平、马通、王平、段明杰、闫海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淑胜,刘平,马通,王平,段明杰,闫海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298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被告:王淑胜,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刘平,女,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马通,男,1995年2月27日生,回族。被告:王平,男,1962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晓磊。被告:段明杰,女,1983年2月21日生。被告:闫海龙,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淑胜、刘平、马通、王平、段明杰、闫海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孔 超审 判 员 耿闫玲人民陪审员 权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