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万玉凤与何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玉凤,何玉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643号原告万玉凤,女,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被告何玉有,男,汉族,1953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玉凤诉被告何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玉凤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玉凤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