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任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刑初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被告人任某,农民。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戎蓉,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苗红艳、戎蓉,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任某以花钱找关系可释放涉嫌犯罪被羁押的肖某酉为由,骗取肖某酉亲属周某甲、赵某21000元;以花钱找关系可使违法嫌疑人白某酉不受处理为由,骗取白某酉近亲属周某丙、王某3600元;以花钱找关系可为李某乙亲属办理户籍为由,骗取李某乙23000元;以可不经考试,帮助艾某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艾某7700元及两条价值860元的苏烟。案发前,被告人任某退还周某丙5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退还艾某8500元及两条苏烟。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款物合计561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所触犯的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任某收取李某乙办理户籍的钱款后,因李某乙未提供相应的入户手续,被告人任某才未予办理,将该款用于给其父治病,但此后被告人任某给予李某乙出具了收款条据,李某乙据此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作出相应民事判决。被告人任某没有诈骗李某乙钱款的主观故意,该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犯罪;2、赵某给予被告人任某的1000元、周某丙给予被告人任某3600元中的100元,均属于赠与,不属于诈骗行为;3、被告人任某诈骗数额较大,且在案发后,被告人任某及其近亲属,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任某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任某谎称能够通过不正当途径,为他人办理驾驶证、户籍,或使他人免受刑事、行政处罚,共骗取他人款物合计56160元,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6月左右,被告人任某谎称通过关系,可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羁押的肖某酉,并以给办案人员钱款为由,骗取肖某酉亲属周某甲、赵某钱款合计21000元;2、2011年7月,被告人任某谎称通过关系,可帮助殴打他人的白某酉不受处罚,并以此为由骗取白某酉亲属周某丙、王某夫妇3600元。白某酉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周某丙多次向被告人任某索要钱款,被告人任某退还周某丙500元;3、2012年8月,被告人任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为被害人李某乙亲属办理户籍,并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3000元;4、2013年2月,被告人任某向在阜南县交警大队办理驾驶证的被害人艾某谎称其可通过关系,帮助艾某不经考试,重新申办驾驶证,并以给予他人钱款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艾某7700元和价值860元的苏烟两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任某退赔被害人艾某8500元现金和两条苏烟;被告人任某近亲属自愿代为被告人任某退还被害人李某乙23000元、退还被害人周某甲10000元、退还被害人赵某10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3000元,分别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控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周某甲陈述证明:其大女婿肖某酉在2011年因与邻居打架被关到看守所,任某说他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把肖某酉从看守所放出来。之后其让女儿周某乙和亲家赵某交给任某1万元,任某说钱不够,钱交够了才能放人。后其又让周某乙交给任某4000元,其又交给任某6000元。交给任某2万元后,其一直催任某放人,任某一直说马上就放人,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一直到法院判决了,人也没有放出来,钱未退,最后肖某酉被判刑五年。2、被害人赵某陈述证明:2011年,其儿子肖某酉因与邻居打架被逮起来不久,其亲家周某甲说他认识一个叫任某的人,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把肖某酉弄出来。没有多久,任某叫其跟其媳妇周某乙到阜南,说找人问肖某酉的事。任某在检察院说他找到了办案人,让拿1000元给人家小孩,其给任某1000元钱。后任某跟周某甲说交1万元给检察院。其与周某乙、周某甲带着1万元到阜南,其亲手交给了任某。钱交过后,肖某酉没有放出来,任某说交的钱不够,总共要交2万元,才能把肖某酉弄出来。听说后来又给任某1万元。2万元都交了,肖某酉还是没有放出来,后肖某酉被判五年,交给任某的钱一直没有要回来。3、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1年,其婆家大嫂白某酉因为打架被田集派出所调查后,其丈夫周某丙带着任某回家找钱,说派出所要逮白某酉,把钱交给任某就行了。其拿3600元钱给任某(其中100元算是给任某吃饭的),任某说他认识派出所的人,承诺把白某酉的案底抽掉,而且不会逮白某酉。后来白某酉还是被逮起来了,其向任某要钱,任某关机,连面也见不到了。有一年年三十,把任某堵在家,任某退还500元钱,之后就没有再还钱。4、被害人周某丙陈述证明:2011年,其嫂子白某酉和邻居打架,田集派出所调查后要处理白某酉。任某说他认识田集派出所的人,可以通过花钱找熟人把白某酉的案底抽掉,而且不处理白某酉。其信以为真,让其家属王某给任某3600元钱。后派出所把白某酉拘留了,其打电话向任某要求,他就是不给。5、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明:其小孩舅刘某申有二个小孩是超生的,户口一直没有入上,其堂弟李某甲说他认识一个田集的人,可以办入户口的事。2012年8月,这个人对李某甲说办二个小孩入户的事,得两万元钱,两万元给他后,9月份就能办好。其到李某甲在阜南开的店里,将两万元交给这个人(后来知道他叫任某)。三四天后,任某通过李某甲说钱不够,还需要3000元,其到李某甲店里把3000元交给了任某。到9月份结束,小孩的户口还没有弄好,任某说年前能办好。其让李某甲催任某,最后李某甲也找不到任某了。后其在任某租房处蹲三天才见到任某,他说钱拿去送礼了,2014年春节能办好,办不好就把钱还给其,还给其写了一张收条。2013年12月,任某仍然没有把户口办好,打电话他不接,也找不到他。2014年3月,其到法院起诉任某,最终法院判决他偿还其23000元。之后其小孩舅交了计生罚款,通过正常渠道办了户口。6、被害人艾某陈述证明:2013年正月初十,因其驾驶证分扣完了,到阜南县交警大队学习驾照考试科目一,考试后才能补办驾照。在交警队遇到任某,他说不需要这么麻烦,他帮其办,保证星期一能拿到驾照,并让其第二天和他到水上派出所找刘金宇女婿张某。第二天早晨,在水上派出所对面商贸城楼下的售楼部,任某问其要2000元钱,说是给张某小孩的红包。后其与任某碰到水上派出所的陈金学,任某说帮其办驾照。两三天后,任某说钱不够用,让再拿1000元,其又给任某1000元钱,任某说两天就能办好。过了五六天,任某打电话说再给他拿2000元,就可以拿驾驶执照了,其又给任某2000元。过了两三天,任某打电话说帮其办驾证辛苦,让其给他拿两包烟抽,其买两条苏烟(价值人民币860元)给了任某。2013年8月1日下午,任某打电话说需要到西安去办,让其再给2700元,就能把驾证办好。其委托姚某把2700元钱交给任某,并让任某打了一个欠条。之后再也联系不上任某了。7、证人周某乙证明:2011年,其丈夫肖某酉因跟邻居打架被派出所抓起来后,其父亲周某甲说他认识一个叫任某的,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把肖某酉弄出来,不用坐牢。没多久,周某甲给其1万元,其将钱交给婆婆赵某,赵某亲手把1万元钱交给任某的。给钱后肖某酉并没有放出来,任某说钱没有交够。两三个星期后,任某说要交2万元才能把人放掉,其又从周某甲处拿4000元,在阜南交给了任某。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周某甲说他又交给任某6000元。其婆婆赵某还说她给过任某1000元钱,任某说是给办案人小孩发红包的。钱花过之后,肖某酉没有被放出来,就跟任某要钱,任某天天躲着,不给面见,为要钱的事找过任某多次。8、证人李某甲证明:其堂哥李某乙的小孩舅刘某申,有两个超生的小孩,户口没有入上,李某乙让其帮着解决这事。2012年8月,任某到其店里,其问任某可能帮刘某申办户口,他说他认识人,包办好,需要2万元钱。其把情况和李某乙说后,李某乙在其店里交给任某2万元钱,任某拿钱后说包把事情办好。四五天后,任某说钱不够,还需3000元,保证把事情办好。李某乙就准备3000元,在其店里把钱交给了任某,任某保证9月份把户口办好。到9月份,户口还是没有办好,其打电话催任某,任某不接电话,也不给面见。2013年冬天,其和李某乙在园区任某租房处守了三天,才等到他。任某说钱送给办事的人了,户口的事还在办,保证2013年12月办好。这时已经不相信他了,就让他写个字据,任某写了一个收条,上面说2013年12月之前保证把户口的事办好。到2013年12月份,依然没有办好,再也找不到任某了,李某乙就到法院起诉任某。9、证人姚某证明:2013年8月1日晚上,其亲属艾某打电话让其第二天帮忙到水上派出所给任某送2700元,是给艾某办驾照用的。第二天其到水上派出所见到任某,任某说他找赵集交管站的刘某办的驾照。其到水上派出所核实了任某的身份,并复印了任某的身份证,让任某在身份证复印件下写了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现金捌千伍佰元整,为办驾驶证,办不成现金退还。”后其把2700元给了任某。任某被公安局上网通缉后,任某的表叔退还其8500元钱和两条苏烟,艾某委托其给任某出具了收条和谅解书。10、证人董某证明:艾某报警后,任某委托其将8500元钱和两条苏烟退还给艾某的委托人姚某,姚某给出具了收条和谅解书。2011年,周某甲大女婿因为打架被逮起来后,周某甲找任某办他女婿的事,听周某甲说为此任某跟他要了钱,后来事情没有办成,任某也不还钱。11、证人刘某证明:其在阜南县交通局柴集镇交管站工作,与任某认识,但任某没有找其为艾某办理过驾驶证。12、证人张某证明:其在阜南驾校工作,不认识任某,没有人找其为艾某办理过驾驶证。13、被告人任某供述证明:周某甲女婿因打架被关起来后,周某甲找其说想把他女婿从看守所弄出来,其让周某甲给其拿1万元钱,其通过花钱找关系帮他操作。其拿到周某甲亲家母给的1万元后,并没有给周某甲找人办他女婿的事,钱被其买彩票花了。后来周某甲女婿没有放出来,其也没有还给周某甲钱。被告人任某当庭供认另收取周某乙给予的4000元、周某甲给予的6000元、赵某给予的1000元。周某丙妻子王某的婆家嫂子因跟邻居打架,被田集派出所调查,王某找其帮忙,让派出所的人别去逮他嫂子。其说办事要花钱,跟王某要了3600元钱。其知道派出所该逮人的时候,找谁都不管,其当时买福利彩票有瘾,才想跟王某要这个钱。拿到钱之后,其没有给王某办她嫂子的事,后王某丈夫一直跟其要钱,其退王某丈夫500元钱。李某乙通过李某甲找其在田集镇为他亲戚办户口,李某乙给其23000元钱。这笔钱给其之后,其并没有给李某乙亲戚办入户口的事,钱给其父亲看病了。当时目的是家里没有钱,想拿这钱用,所以才说能办户口,人家才把钱交给其的。两三年前的正月,其在阜南县交警队遇到一个五六十岁的男子(后得知该男子叫艾某),艾某说他的驾驶证分扣完了,需要重新办理,想找黄牛办不需要考试的。其说可以帮他办理,其三叔以前是县领导,就在他女婿张某的驾校办。第二天早上,其在水上派出所南边对艾某说办驾证需要七八千元钱,艾某先给其二千元。几天后其又和艾某要一千元。又过了几天,其跟艾某说办驾驶证钱不够,还需要2000元,艾某又给其2000元。后来艾某因为让其办驾证,给其买了两条苏烟。2013年8月,其给艾某打电话说需要从西安办不用考试的驾驶证,总共需要8500元钱,他之前给5000元、两条价值800元的苏烟,让他再给2700元。第二天,艾某安排他亲家姚某给其2700元,其给打了一个8500元的收条。收2700元后,心里明白按照艾某的要求办不成不参加考试的驾证,艾某再给其打电话,其就不接了,钱也花光了。2015年4月,其得知因为诈骗艾某的钱被上网,通过其表叔董某退8500元和两条苏烟给艾某亲属姚某。实际其没有给艾某操作过不参加考试办驾证的事,其办不了驾证,向艾某要钱和物,是想弄点钱花。14、辨认笔录证明:经王某、李某乙、周某甲、艾某分别对多名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四人均指认被告人任某系骗取其钱款的行为人。15、收条载明:今收李登玉办户口现金23000元,如春节前办不好,退还手续现金23000元。2012年8月30号,任某。经手人李某甲。同时载有身份证号码。16、收条载明:任某身份证复印件下方写有:“今收到现金捌千伍佰元整,为办驾驶证,办不成现金退还完。2013年8月2日,任某。”17、阜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10月17日,肖某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8、阜南县公安局南公(行)决字(2012)第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2年1月19日,阜南县田集镇周大村村民白某酉因殴打他人,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19、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2014年6月30日,刘治贵、韩影向阜南县田集镇财政所缴纳社会抚养费2万元。20、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李某乙以任某收取其23000元,帮其办户口,后未办成户口,任某未按约定退还钱款,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任某偿还李某乙欠款23000元。21、阜南县公安局田集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2015年9月15日,该所抓获涉嫌诈骗的被告人任某。22、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2015年4月27日,姚某收到任某退还的8500元现金和两条苏烟,同时代表艾某对任某予以谅解;2016年3月29日、3月30日,被告人任某近亲属任侠分别与被害人周某甲、李某乙、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任侠自愿代为被告人任某退还被害人周某甲10000元、赵某1000元、李某乙23000元、王某3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各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任某予以谅解。23、户籍信息表证明:被告人任某出生于1968年8月8日,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561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与近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某没有非法占有李某乙钱款的主观故意,该行为不属于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虚构可以通过关系花钱为李某乙亲属办理户籍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向李某乙索取23000元,尔后并未用该款办理户籍,在李某乙多次向其索要钱款时,不予偿还,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该钱款的主观故意。法院基于李某乙的起诉,所作民事判决,并不影响被告人任某诈骗行为的构成。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关于赵某给予被告人任某的1000元、周某丙给予被告人任某3600元中的100元,均属于赠与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赵某给予被告人任某1000元,是被告人任某以给予相关办案人员小孩红包为由骗取;周某丙才给予被告人任某100元用于吃饭,是基于被告人任某谎称能够帮助周某丙亲属免受行政处罚而给予。即赵某、周某丙均是因被告人任某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而给予被告人任某上述钱款,依法不属于赠与,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某及其近亲属,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任某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信。但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任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根据其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对被告人任某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周应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宁军伟代理审判员 余亚东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