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清光与孟繁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清光,孟繁忠,济南伟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66号申请人张清光,男,194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明菊,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繁忠,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伟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申请人张清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孟繁忠驾驶的济南伟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388**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清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繁忠驾驶的济南伟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388**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