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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清光与孟繁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清光,孟繁忠,济南伟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66号申请人张清光,男,194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明菊,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繁忠,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伟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申请人张清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孟繁忠驾驶的济南伟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388**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清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繁忠驾驶的济南伟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388**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