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伊东季、杨其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伊东季,杨其胜,杨占平,魏尔玖,周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36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负责人:王仁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明江,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伊东季,个体户。被执行人:杨其胜,个体户。被执行人:杨占平,个体户,系杨其胜妻子。被执行人:魏尔玖,个体户。被执行人:周学英,个体户,系魏尔玖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其胜、周学英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