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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昌邑市供电公司与昌邑市恒泰机械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昌邑市供电公司,昌邑市恒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943号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昌邑市供电公司地址:昌邑市负责人张扬,职务:总经理被告:昌邑市恒泰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围子镇后斜村法定代表人:孙明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昌邑市供电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恒泰机械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昌邑市恒泰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文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