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淅川县科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淅川县科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淅川县科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某某申请执行淅川县科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院(2015)宛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领取案件款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玉群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李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远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