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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强勇与徐金桥、张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勇,徐金桥,张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269号原告强勇。被告徐金桥。被告张永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勇与被告徐金桥、张永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