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良申请执行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尹东,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尹东(尹乐),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张艳,女,现住址同上,张艳系尹东的妻子。张良申请执行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15)达保字第4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所有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张艳所有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喜平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