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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某伟诉徐某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伟,徐某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287号原告徐某伟,男,200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告徐某峰,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伟诉被告徐某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伟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某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