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某伟诉徐某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伟,徐某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287号原告徐某伟,男,200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告徐某峰,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伟诉被告徐某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伟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某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