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武申请张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武,张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高武(曾用名高五)。委托代理人杨峰,回族。被执行人张伍(又名张玉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