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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5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茂再与苏燕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再,苏燕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5647号原告王茂再,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新育,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燕皇,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王茂再与被告苏燕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茂再的委托代理人王新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燕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茂再诉称,被告苏燕皇因需向原告王茂再借款,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确认向原告王茂再借款35000元,该借款至今未返还原告王茂再,原告王茂再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苏燕皇立即偿还原告王茂再借款3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苏燕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被告苏燕皇因需向原告王茂再借款35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苏燕皇出具借款协议一份交由原告王茂再收执。2015年10月29日,原告王茂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王茂再的陈述,并有原告王茂再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一份、被告苏燕皇的常住人口信息一份、借款协议一份等予以证明。被告苏燕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茂再与被告苏燕皇之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为凭,事实清楚,依据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被告苏燕皇向原告王茂再借款35000元,被告苏燕皇应当予以偿还。被告苏燕皇借款后经原告王茂再催告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原告王茂再请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6%。被告苏燕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燕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茂再借款3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6%。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苏燕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清漂审判员  邱于义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